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6,訴,459,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國榕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台財訴字第0九六一三00三八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台南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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