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7,簡,265,2009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2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26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蘇 秋 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