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1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3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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