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61號
原 告 信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綉君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呂財益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台財訴字第096004204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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