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柏緯鐵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蔡秋吉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98年3月5日下午3時08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