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7,訴,587,2009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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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黃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上列聲請人因甲○○○與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略謂:甲○○○與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8日宣判,甲○○○亦於同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聲請由渠等承受訴訟,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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