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 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太欣間有關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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