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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代 表 人 乙○○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追加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為被告,請求閱覽卷宗,非專屬管轄案件,茲以該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中市○○路○段497號4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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