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葉銘功 律師
陳衍任 律師
被 告 乙○○○○○
代 表 人 何一凡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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