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3號
原 告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李佳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3年10月7日台內訴字第09300057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208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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