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他字第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98年度他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8日98年度他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裁定已於98年10月14日依法寄存高雄郵局60支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98年10月15日起算,因抗告人居住於高雄市,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至98年10月26日(因期間末日為星期六例假日,故順延至星期一)即已屆滿。
而抗告人遲至98年11月2日始提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之本院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
則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第10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