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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幸樹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27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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