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8,簡,13,200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十全分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楊 惠 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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