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8,訴,108,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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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乙○○ 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勞訴字第09700302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勞工保險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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