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王乃民 律師
蔡易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環署訴字第0980008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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