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8,訴,209,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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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甲○○○○○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和解筆錄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00209號營業稅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邱政強
書 記 官 楊曜嘉
通 譯 王怡慧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讀)無異議(或認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被告訴訟代理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書 記 官
受命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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