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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代 表 人 乙○○ 院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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