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8,訴,268,2009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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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簡端標
簡君叡
簡川閔
簡酉原
江振存
王國興
王財得
簡龍昌
簡月娥
孫再麟
孫萬居
羅簡秋香
簡月朱
王世茂
簡天寶
林再添
林國樑
蔡崧斌
蘇樹旺
蔡泓棋
林淑卿
林再旺
蘇益民
蘇楠雄
蘇賢仁
黃淑惠
許榮華
陳英俊
戴世娒
鄧雪莉
鄧劉玉苗
范何秀雲
黃麗玲
林政億
范俊嘉
蔡耀緯
羅榮寬
曾柏豪
林淑美
鍾賢能
曾月娥
陳英賢
林光輝
賴文欽
范志明
林麗秋
林汶銘
賴暖
林再逢
張良權
許本豪
黃榮懷
劉羅麗珠
黃文學
林瑞英
許育源
鍾文正
黃石坤
賴文政
林蘇玉英
陳英生
劉秋媚
陳善嘉
劉青山
劉秋雲
周志華
劉家魏
賴嬿伃
鄧金成
鄧濬欣
鄧文凱
黃登燦
吳來成
黃豐銘
蘇玉煌
林桂枝
林俊松
游永逢
洪志勳
洪岩芳
洪于鈞
洪祥紘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金花
上 訴 人 洪振坤
洪銘韓
洪偲純
洪冠穎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鍾美珍
上 訴 人 洪振榮
洪國禎
洪聖閔
洪鉑荃
洪梓晉
洪火煉
洪火盛
洪一文
洪槍梧
王珍英
洪焜炳
洪林蔘
洪欽灶
洪銀櫃
洪銀盛
洪春美
陳祾珵
陳俊恆
陳致全
陳俊添
陳啟東
劉嘉男
劉陳玉
劉嘉富
劉嘉益
劉寧和
林劉春
劉寧源
黃月霞
葉南夋
葉銀城
葉銀海
葉銀昌
林良玉
葉銀泉
王國鎮
王宗富
王文忠
王天鍛
王天慶
王志斌
王進乾
許正雄
許順濱
許春芳
林良謀
張逸錦
鄧鈞文
伍崑助
張烈錦
林良男
葉銀堂
王健同
洪啟瑞
林良伯
林良志
鄧雅元
鄧翰林
洪智祥
游玉瓊
鄧金助
洪惠聰
洪惠煇
黃新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明文 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8月1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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