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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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