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7004286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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