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8,訴,47,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甲○○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 告 台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癸○○ ○○
訴訟代理人 丑○○
寅○○
李逸文 律師
參 加 人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與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灣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14日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BOT方式在台東縣卑南鄉○路○段346及346-2地號(已經合併再分割為346及346-4地號)土地進行開發,開發面積共59,956平方公尺,美麗灣公司嗣於95年9月26日申請開發「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遞經被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現場勘查及審查,於第5次審查會後認可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故本件訴訟之結果自會對美麗灣公司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美麗灣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