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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53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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