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77號
抗 告 人 郭國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相對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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