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林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即原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本院99年度簡字第2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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