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9,簡,292,2011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全面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佳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29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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