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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李木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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