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作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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