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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原 告 楊淑琴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蔡志宏 律師
被 告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 表 人 林青 處長
訴訟代理人 鄞良安
洪耀臨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簡益章 處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公園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有屏東縣恆春鎮○○里○○路617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坐落在屏東縣恆春鎮○○○段146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並位於墾丁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範圍內。
因原告向被告申請修建系爭房屋,遭被告以民國96年11月6日營墾企字第0960007645號函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因系爭土地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管有之公有土地,為明瞭原告使用系爭土地之權源,本院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有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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