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2,訴,186,2015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易志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鄒燦陽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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