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易志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鄒燦陽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