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周一婷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家芬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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