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停,21,20151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21號
抗 告 人 沐之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馨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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