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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本院104年度救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度救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26日送達;
而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駁回確定。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顯已違反法定程式。
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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