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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58號
抗 告 人 郭秋宏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狀為當事人書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由抗告人簽名或蓋章,此為抗告必要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未於抗告狀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抗告狀之簽名或蓋章,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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