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訴,50,20151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鄭和泰
吳宗育
史俊庭
楊政翰
林興壽
林浩森
吳泓德
吳忠南
華民鳳
陳素惠
吳雀惠
曾南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陳偉德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代 表 人 黃榮慶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龔國禎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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