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交上,64,2015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交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曲韻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4年11月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查詢單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則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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