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2號
抗 告人 即
再 審原 告 財團法人華榮醫院籌備處
代 表 人 黃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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