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聲,28,20151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翁金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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