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庚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本院
104年度聲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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