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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號
抗 告 人 吳俊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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