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訴,366,20151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號
抗 告 人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譚彩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6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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