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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農正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翟自屏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何啟功
訴訟代理人 陳新
魏任廷
鄭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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