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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劉慶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石油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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