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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吳俊立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黃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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