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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5號
抗告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代表人 趙建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鴻宗及李育霖等2人間獎勵金事件,對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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