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5,訴,587,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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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范姜賀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教育部等人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范姜建成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第2項)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第3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陳報狀(本院收文日106年4月7日),陳報其委任其父范姜建成為其之訴訟代理人。

惟查,范姜建成並無律師資格,亦不具有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各款之資格,是原告委任范姜建成為其訴訟代理人,於法不合,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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