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6,訴,27,2017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李春妹
被 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代 表 人 利八魁
訴訟代理人 李富興
參 加 人 公業文賢會
代 表 人 劉增宗
參 加 人 公業五顯會
代 表 人 劉增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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