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李春妹
被 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代 表 人 利八魁
訴訟代理人 李富興
參 加 人 公業文賢會
代 表 人 劉增宗
參 加 人 公業五顯會
代 表 人 劉增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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