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6,訴,51,201705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黃振雄
被 告 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代 表 人 賴青足
訴訟代理人 陳天麟
彭大仁
參 加 人 張松榮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5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