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7,訴,387,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告 吳李鳳琴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洪斐倫
楊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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