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7,訴,65,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張正霖
張桓昌
張凱褔
張加欣
林張碧招
張敏珠

張圓青
鄭進褔
鄭偉成

鄭偉芳

鄭偉揚

鄭燕芬

鄭蓉貞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伏和中
訴訟代理人 呂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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